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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策法規

      2020-05-15

      國企改革1+N政策文件匯編 (第二版)

      在“十四五”規劃前瞻部署之年,上海國資院全面梳理新一輪國企改革“1+N”政策體系,圍繞頂層設計、激勵與混改、監督與管控、投資與追責、規范與發展、黨建等核心類別,進一步更新形成52篇中央重要政策文件匯編,明晰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改革總目標和總任務以來的整體脈絡與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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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于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5-142581


      國發〔201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杜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后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制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采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 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準、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準。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 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 年出臺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 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 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并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 %,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于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于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 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于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 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 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 年開始,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于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 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1.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1〕 18 號), 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 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于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于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臺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于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 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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